《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
注期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注册事项的变更要经过申请、审查、核准、发给相应证明和公告等一系列程序.
注册人在办理变更手续时,除了要向商标局交送变更申请书,还应交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对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未交送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补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因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使注册人名义改变的,也应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手续.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一般由国家有关部门直接公布,因此,不需交送变更证明,只要在申请时加以说明即可.
为了避免因原企业名称无效而使商标失去效力,同时也为了便于商标主管机关与商标注册人的联系,使有关书件准时送达,《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变更注册人名义和地址作了"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的规定.未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申请变更名义或地址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
对手续齐备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发给相应的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
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还规定了申请阶段的变更程序,即"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有关变更程序与商标注册后的变更程序基本相同.但这里明确了代理人的变更,规定了删减商品也适用变更程序,这和商标注册事项的变更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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