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从此法条规定来看,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保护的主要对象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商标法才予以保护.例如,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但这不等于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放任自流,不加管理.反之,为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维护商标使用的秩序,更需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加以严格的规范.所以,《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专门对未注册商标做出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违反该规定的,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即商标使用人对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已的需要.企业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使用未注册商标,比如认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销量有限,不必花钱注册商标;或者先试用未注册商标,待在市场上试销后再确定有无必要注册;或者已经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注册,或者商标具有描述性,缺乏显著特征禁止注册,企业又不愿意放弃使用;或者由于疏忽而未及时注册商标等.但不管哪一种情况,企业认为自己尚不需要或尚不能注册目前使用的商标时,才使用未注册商标.商标自愿注册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商标使用人是否行使权利的尊重,充分体现民事权利自治原则.
总之,因为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充分,使用人对未注册商标的拥有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还有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诉侵权.所以,在法律规定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使用未注册商标之前还是应该慎重为好,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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