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注册、使用等方式直接取得商标权.商标的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从他人那里通过转让或者通过继承方式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有两种:一种是使用取得;
一种是注册取得.
其中,使用取得是指商标通过使用人实际使用而取得商标权.在此种情况下,即使使用与注册发生冲突,受保护的也是最先使用商标的人,并且可以注册的前提是商标已经在交易活动中实际使用.根据该原则,商标注册手续仅能从法律上起到权利宣示的作用.商标是证明商品的标识,如果商品不出售、服务不向社会提供,那么此商标就毫无意义.法国最初制定的《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商标法律》作为现代意义上的首部商标法,实际使用与商标注册都作为了商标权取得的依据,但以使用取得优先于注册.美国、菲律宾等少数国家目前仍在采用商标权使用取得方式.
商标权的注册取得是指商标权的取得以是否进行了商标注册为唯一依据.未曾注册的商标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注册在先的原则,先注册的商标比后注册的商标得到法律保护,同时注册的商标比先使用的商标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使用人不及时申请注册,一旦被他人抢先进行了商标注册,也无法得到商标权,从而失去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所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2)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3)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而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我国商标法兼顾使用和注册的作用.使用取得认为,商标之所以能够区别商品来源,就在于通过将附着有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在相关公众与权利人之间建立起某种联系.权利人对于商标的利益不在于商标标记本身,而在于通过商标的实际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能够认牌购物,权利人享有由此带来的利益.如果商标仅仅注册而不使用,那么商标就完全不可能与相关公众建立联系,也就无所谓商标权.使用取得理论虽然清楚地揭示了商标权的产生机理,但最大的缺陷在于不便于公示和证明.面采取"纯粹的注册制度可能割裂商标与其价值来源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纸上的权利与实际的权利脫节.因此,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使用可以取得某种权利.商标法即使是在规定商标专用权采取注册取得制度的同时,也未忽视使用的作用.该法第44条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意味着注册人不仅享有商标专用权,而且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也是其法定义务,停止使用可能危及权利存续.
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商标立法都规定了商标权经由注册取得这一原则.另外,一些国家的实践表明,商标保护上的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可以共存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中.正是由于各国商标取得原则的这些不同特点,商标在不同国家被抢注成为可能.商标注册取得原则带来其商标抢注风潮的负面影响.一个没有实际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的注册商标不仅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可能导致过度的"符号圈地".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利权、著作权等创造性的知识产权、创造性的工作一旦完成权利就可能随之产生,而商标权作为标识性的知识产权,注册是取得权利的起点.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