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就是依照我国《商标法》第19条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的意见,并要求撒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建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的正式确立,要经过自公告之日起为期三个月的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者可以是商标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等单位或个人.
商标异议一般分为两方面的内容:
(1)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其他有关规定.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是不同的.商标异议的对象是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这些商标是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原则上同意核准该商标注册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而异议人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对此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初步审定的商标无效,异议是否成立,要由商标局裁定.
商标争议是在已核准注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之间发生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通常是注册在先的商标对注册在后,注册期限未满一年的商标发生的争执.商标争议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其目的是为了尽量弥补商标审查中的朱误,使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权益受到充分的保护.
商标异议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异议复审请求.而商标争议的裁定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终局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复审或上诉.
为什么设立商标异议程序
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在于提供壳分征求社会各界的不同意见,以维护在先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机会.但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叔益,对初审的商标不能长期置于异议程序而不予注册发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异议期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5天内申请复审.可见《商标法》充分体现了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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