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抢注的商标,往往是一些成熟商标或者是一些具有价值潜力的商标.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有企业自身商标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抢注者企图抢先注册以谋"高利"的原因,还有商标制度本身的特性等原因.
在目前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对于商标抢注的纠纷,一般有四条路径可以寻求解决方法:
一是另创:重塑品牌.
商标一旦在国内外被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此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此种情况下,就必须审时度势另起炉灶另开张,可考虑重塑品牌.
例如,联想于2001年开始全球化发展步伐,却发现联想的英文名"Legend"在全球竟被100多家公司注册过商标,行业遍及娱乐、汽车等.据传,联想试着在欧洲买了两个回来,但很快发现,因"Legend"在很多国家被注册,要和全球100多家公司去谈,基本上是不可能的.2003年4月28日,联想无奈之下,宣布花费巨资更换"Legend"为"Lenovo",忍痛将培育了20多年的Legend品牌标志舍弃,启用"Lenovo"标志.
二是赎回: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当事人企服快车向商标抢注方购回商标所有权.但是,鉴于重塑品牌难度很大,或者担心相同品牌的产品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维持原有的商业信誉和影响力,只有找到商标持有人谈判买回.
此时只能考虑付出高昂代价赎回.2005年,青岛海信集团历时6年,最终以50万欧元的价格,将被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注册的"Hisense"商标赎回.腾讯公司域名被外国人抢注,最终以100万美元天价赎回.而在苹果iPad商标事件中,若苹果公司输掉官司且不愿和解,将不得不改名,不过"悲催"的是从"Apad"到"Zpad"都被先占了,想改名也不是一件易事.
赎回是不得已的简便做法,但赎回的弊端在于,"叫价最高的不是创意商标,而是那些与已有品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被企业高价赎回的消息,反过来又刺激了更多人去抢注,刺激了抢注商标者更高的热情,极易形成抢注高潮.抢注商标被高价买回的事实推动形成了一条规模巨大的灰色经济产业链条,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害无益.
三是合作:由双方共同使用商标,其中企服快车以商标权作价入股或者转让使用.
对企业来说,品牌是市场竞争的根本,对品牌的保护应视为对企业的维护.商标一旦遭到抢注,反抢注追回的难度非常大;如果是同行竞争者抢注,追回商标将异常棘手;同时抢注者并非都是为眼前利益而谋之,有的抢注者或许有更长远的谋划,不出售商标而愿合作,在别无选择之时也可考虑双方合作,以作价入股或者转让使用等方式合作互利共赢.四是裁判:当事双方协商无果,只好诉诸法律,对簿公堂.
如果是恶意抢注,尚可通过法律途径追回.企业商标一旦遭遇抢注,除了花钱把商标买回来或者不得已双方合作之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许能帮助企业实现维权.
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了《商标法》其他部分条款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
例如,勐海茶厂开展阻止"大益"商标被抢注的行动,就取得很好的效果.勐海茶厂提请申请注册"大益"商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正式拒绝了福建茶商陈某在港恶意注册"大益"商标的申请,并已正式公布由云南勐海茶厂注册申请的"大益"商标.
又如,自然人叶某异议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自然人叶某被他人提出异议的233件商标,逐一审查,确认恶意抢注商标成立,异议案件裁定结果均为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法律在商标注册这一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缺失,尚不能彻底解决商标抢注的问题,有些抢注在法律上仍是无奈和无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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