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为: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自愿注册原则
商标自愿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注册原则,即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二是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三是国家统一注册原则,即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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