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行为的基本意识形态规范.近些年来,一些商标注册"突破"了我国现存的最基本的道德价值观,不规范使用"谐音"或采取"意涵"等方式进行商标注册,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注册商标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审核标准的严格限制性与商标法立法目的私法自治性矛盾也越来越突出.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商标法意义上的社会道德风尚含义
道德风尚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社会普遍性,是人们在生活生产中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1]通过这种社会公德建立起来的稳定的社会状况来维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关系,道德风尚在社会中起到稳定社会秩序、规制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导向作用.道德风尚同时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文化缩影,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政策等因素息息相关.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条款的概括性规定,禁止范围涵盖了不同时代不同背景下所有的不良社会道德风尚,一些随着社会发展衍生出来的专有性的词汇也被纳入到商标法意义上的禁止范围.因此,商标法意义上的社会道德风尚的意涵和外延可以说十分广阔,融合了社会一般禁止和不同时代特征下的一般禁止等相关因素.
目前,我国对于这一条款的适用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过分扩大的适用范围也暴露出我国商标注册限制过严,难以适应当今社会文化发展趋向的问题.不同的公共利益,需要适用不同的规则去维护.[2]在符合当今时代特征的背景下规范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单位在保护商标注册的同时兼顾商标注册人的私人利益,这是实现社会和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目标.
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认定与相关案例分析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商标认定
是否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主要判断标准为:社会一般认知与一一对应.目前随着一些词汇含义在公众意识中的不断拓展与延伸,停留于公众的意识中的反映也逐渐发生改变,而正是这种潜移默化的先前植入远远超过了人们对词汇本身的理解与认识,因此对于商标所涉词汇是否超过一般认知是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前提.在公众具有一般认知的基础上,是否使公众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是判断该商标是否具有合理合法性的关键,即当公众接触一种服务或商标后会不会使商标或服务本身含义与其延伸含义两者之间产生指定的联系.只有符合社会一般认知和一一对应两种构成要件,才可以认定该商标是否有违社会道德风尚.
(二)相关案例分析
2017年3月上海市行政管理局对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炸鸡店在宣传中使用"叫了个鸡"等标识进行宣传,因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被行政处罚."叫了个鸡"色情感暗示明显,标识用语低俗,在我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对于大多数成年人均对该标识都深加隐讳,而且往往会使人产生第一色情联想.该商标符合相关公众对其延伸释义的基本认知.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金融八卦女"商标案,法院最终认定"金融八卦女"格调不高,有违社会道德风尚,不能做为商标使用."八卦女"一词是我们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词汇,且大多数人不会将它理解为"贬义词"而更多的是代表这一特定人物的性格特征或者是心理特征(尤其指好奇心较强).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八卦一词还具有指代"流言蜚语""闲言碎语"或从非正式渠道获取各类消息的含义,法院判决做出的扩大解释值得商榷.与此相关的还有商标Going Down的英文读音与中文"够淫荡"接近、商标"吃货"与通行的价值观及良好行为规范相抵触,这些商标被认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作为一种基本的商品或服务标识,其构成要符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商标的释义内涵一定是健康向上,不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但与此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要结合当今时代特征,在保护商标标识的同时也要促进商标的积极发展.
三、融合时代特征,加强商标保护
(一)商标法立法目的
我国《商标法》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这一基本法律原则.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的自由选择和商标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也更注重对商标申请人私人权利的保护,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中寻求价值平衡.
(二)商标注册与审核要融合时代特征
文化与网络产业的发展,对社会公众认知能力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社会的多元化和信息多样化进程,在产生一系列新型词汇的同时也赋予一些词汇新的含义..在现实中,相同的商品标识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是服务上也有着不同的内涵与解释,商标标识在传递过程中的宣传与用运也会对其含义产生相应的变化,因此,对于商标注册者与商标审核机关要融合时代特征,共同促进商标的维护与发展.2016年12月新修改的《商标审理及审查标准》中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规定,但没有对相关注册商标审查标准做进一步细致规定和一个周延的界定,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注册商标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审判标准过于宽泛,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不利于对社会的稳定推进.
商标注册申请者要明确法律法规对于商标注册限定的范围,不能使用低俗不雅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词汇,不能一味的追求标新立异,不惜一切代价博人眼球,从而忽略社会基本核心价值观念的基本理念.申请人使用网络流行词汇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首先需要全面充分的了解该类词汇的产生背景、使用语境以及是否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因素.[3]对于注册商标审核行政机关要顺应时代发展的基本文化价值取向,采取审慎的基本原则,不能因注册商标的网络释义或延伸释义触及到社会不良道德风尚就予以驳回,若注册商标的延伸释义与其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没有直接明显的关联性与公众的联想性,则其就有存在的合理性.在我们制定出的法律在还未充分实施之际,一系列新事实、新的事件就往往开始涌现,这就要求我们在作出限制性规定时要谨慎考量,有时甚至需要我们推倒已有规定.[4]当然对于涉及政治、宗教等比较敏感的商标标识,则应该采取严格的审查态度与标准,在迎合时代特征的同时中秉持严格规制.
六、总结
注册商标作为区分服务和商品的重要标识,在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繁荣的今天,注册商标的发展也呈现出多样性和创新性等特征,规范注册商标秩序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商标注册者坚持先进文化导向依法申请,同时也需要行政司法机关在认定商标是否符合社会道德时进行合理的证成,避免主观判断.在促进注册商标良性发展的同时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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