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营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良好发展的营商环境,国家出台了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介绍:
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适用对象: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限制: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期限: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方式
申报流程
该事项属于申报享受增值税减免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相应栏次,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8,填写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办理渠道
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销售额计算
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