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这这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02.按照规定,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03.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为: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进行清算的企业;企业重组中需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04.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
①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③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④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⑤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⑥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财税〔2009〕60号;国税函【2009】388号;国税函[2009]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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