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居民企业在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一家非法人分公司,如果会计上采取独立核算方式,是否可以独立纳税,无需与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居民企业的境内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分为汇总纳税及视同独立纳税人纳税两种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果分支机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且纳税人的章程、管理制度均规定公司财务、人员、业务都是与总机构没有关系,不需要总机构拨款的,可以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分支机构不属于上述视同独立纳税人情形,则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作为免税收入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来源:深圳税局。了解更多财税服务、税费减免政策,可以咨询创业印章官网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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