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签署合同企服快车使用电子印章,另一个方没有电子印章,将加盖电子印章的合同打印出来,再加盖公司实体章,那这个纸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这个问题实际上代表了很多人的疑惑。传统的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法律效力是肯定的,而现在国家法律也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既然双方都有法律效力,那是不是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可以混在一起用呢?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看看赋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法》是怎么说明的。在《电子签名法》第一章第三条里面明确规定: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从这个条文里面,我们可以知道,合同中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都使用电子合同,也可以约定都不使用电子合同。但是像这种一边使用了电子合同,一边使用传统纸质合同的情况,并没有受到法律的认可。
追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几点:
一、无法证明当事人签订的是同一份合同
无论是签署还是未签署,当一份电子合同被打印出来之后,其实更多的是一种展示的性质,而非合约的性质。
《电子合同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也就是说,根据电子合同打印出来的纸质合同,因为已经不能根据数据电文上的哈希值判断是否被篡改过,所以就无法证明数字证书的真伪。
二、难以证明签名未被篡改
电子签名之所以能够生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一个可靠的电子签章被使用在电子合同上的时候,它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如果这个电子签章的样式被打印出来之后,就很难保证它在符合上面的这些条件。比如合同里面的内容、签章所在的位置甚至签章本身,会不会是被改动后才打印的,都很难通过肉眼在纸质合同上面察觉。
三、合同实际并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合同生效是这么规定的: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这个条款告诉我们,用电子合同签署的合同,需要通过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发送到对方邮箱、微信等能够承载数据电文的系统,才能够视为要约到达,才有下一步的合同签署。如果合同被打印出来了,那就已经不是数据电文,要约自然也就无效,后面签署的合同也不会生效。
综上,电子签章和传统签章是不能混用的。
实际上,既然你已经使用了电子合同,就没必要再打印出来这么麻烦。
以安印电子合同为例,安印电子合同平台能够提供PC端、移动端等电子合同签署功能,随时随地就进行签署。整个电子合同的签署流程大约只需要1分钟,而签署之后的合同会被保存在云端,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搜索、查看、下载,比起纸质合同,不但快捷、环保,而且更加安全可靠、管理方便。
就算对方还没有电子印章,通过安印电子合同平台,只要简单的几步,在线实名认证身份信息一样可以签署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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