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至关重要,如果缺失则无法申报退(免)税,今天就跟随创业小编一起来了解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吧!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第八条: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单证管理适用免税政策的有哪些情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号)第五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处罚内容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举例说明:

问: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空运的出口货物企业需要留存的资料之一是提单,提单上是否必须加盖放行章?如果是海运是需要留存场站收据副本吗?场站收据上是否需要加盖放行章?海运的话,除了场站收据是否还有提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8条第4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以上就是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相关内容,如果需要了解更多财税服务、税费减免政策,欢迎咨询创业印章官网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