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推行了新的契税法,和之前的契税免税规定相比,有什么新的变化吗?最新的契税免税菜单早就整理好啦,一起来看看吧!

一、免征契税的情形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情形

1.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

三、本市契税减免具体规定

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 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 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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