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浙江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希望为家乡多做贡献,计划将甲公司的股权平价转让(低于净资产份额)给其在家乡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请问平价转让给自己是否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拟进行股权转让的收入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由于自然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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