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好多会计经常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存在企业间无偿借款的分录,而且都是无偿借款。请问:无偿借款是不是就没有任何税?
答:不是的。企业间资金借款“无偿”并非“无税”,还不如“有偿”!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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