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名字由行政区域划分、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先后构成。经营者姓名能够当做个体户名字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划分不能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域划分的地名具备别的意义的以外。个体户注册流程中个体户名字组织形式能够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能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注册个体户所需下列资料:
个体户注册流程
1.经营者签定的《个体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当做经营者登记,由全部参与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定栏中签名给予确定。个体户注册流程中递交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及复印件当做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实,与此同时递交别的参与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给予备案。
3.申请办理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决策规定务必在登记前报经准许的新项目,应该递交有关经营许可证或准许文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实。个体户以自带场地当做经营场所的,应该递交自带场地的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他人场地的,应该递交租赁协议和场地的产权证明及复印件,没法递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能够递交市场主办方、政府准许设立的各种类型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开具的同意在该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有关证实。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该递交经营者签定的《委托代理人证实》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上述各种类型未注明递交及复印件的,应该递交原件。递交及复印件的,应该标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户经营者或由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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