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多人说,开公司嘛很简单的,约定个出资比例认缴比例,网上的章程拿来直接用就好。如果说咱不打算做长线布局,只是抱着“能用就行”的态度,那确实是这样,甚至于随便写几个字都是可以的,但聪明的老板可不会这么做。
不同股权比例代表了不同的权利,这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写的很清楚了,就不再具体论述。简单地说,67%及以上的持股比例对应了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34%及以上的持股比例对应的是一票否决权。
同股不同权能否合理合法地存在?答案是可以,按股东权利分可以分为表决权和分红权。
在公司设立之初,编辑公司章程时,全体股东可以共同约定,对于公司起关键性作用但持股比例并不高的股东,可以给予其更高的权利,比如持股30%的股东给予高于34%甚至67%的表决权。对于一些提供资源但持股比例并不大的股东,比如一些能给公司带来大额订单但持股比例仅个位数的股东,可在章程中注明其享受更高的分红权。
如果章程编辑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事后才想修改怎么办呢?
可以修改章程或者另起一份股东协议,修改章程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方可实现,另起一份股东协议虽然能达到一样的效果,但仍然劣于章程。
《公司法》规定中,最常出现的就是“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边民事行为写的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意味这股东之间私下里的协议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是不如公司章程的。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而言就像《宪法》对于国家,股东之间的协议更像是一种社会契约。
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东西都要写进章程中,章程也是会引发麻烦的。
对于章程,《公司法》有些限制是强制性的,如果当事人超出了法律的范围作约定并记载入章程中,这就是无效的,但如果该约定符合《公司法》对章程的限制,但不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作为私下约定这是合法有效的。
写进章程后,秘密性随之削弱。毕竟章程是要做工商登记的,虽然公司章程的获取并非无限制,但相比于几个股东的私下约定,章程的隐私性有所降低。
到底是写进章程还是私下约定,还是要看业务需求和各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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