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们说到大股东想恶意减资来逃避债务,或者是把小股东踢出公司,想定向增资把小股东踢出公司,就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这种方法在法律上行不通,于是就延伸出来了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定向增资。
首先,我们要知道,如果不是定向增资,而是普通的等比例增资,就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了,在法律上还是倾向于保护原始股东的权益的。
大股东虽然可以利用自己的表决权优势,在股东会决议上通过一个高额的增资计划,并且把实缴的期限设置的非常短,就是要求你在短时间内就要按照自己的比例认购新股,如果不认购的话,其他股东认购,那小股东的股权就会被稀释。
而大部分情况下,小股东是没有那么多钱的,无法实缴出资,这样大股东的目的也就达成了。
第一,小股东的分红权会被稀释,公司法上面一般三种权利是会跟实缴出资之间挂钩的,一个是分红权,一个是剩余分配请求权,还有一个就是新股认购比例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
只要全体股东没有额外约定,就要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二,如果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或者是可以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认购,而修改公司章程只需要三分之二通过,大股东可以先修改公司章程,让章程当中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认购,先把第一步就给安排好了,稀释了小股东的表决权。
这种操作看着挺聪明的,其实是会被认定为恶意增资的。
属于大股东压迫的一种,也就是大股东排挤小股东。
但是这种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就是增资的数额要多少,才能超出小股东的支付能力,你又不知道小股东到底有几家公司手里有多少资金,说不定人家只是在这家公司占股比较低,还有其他的资产,是由别人代持的,这些都是问题。
第二,就是公司正常情况下增资都是因为需要从事项目了,资金不够因此需要增资,如果公司并不缺资金,法院就要审查公司的增资决议是根据什么计算出来的,如果不合理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不能恶意增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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