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第三产业和#AI技术#的飞速发展,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中涵盖了越来越多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
基于目前专利申请整体驳回率偏高的审查趋势,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因客体问题被驳回的比重也随之大幅增加。
2019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43号)”(以下简称“公告”)中给出了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撰写建议。
在深入研读“公告”中的撰写建议后,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了如下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具体答复思路。
答复思路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在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审查中,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到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因此,专利代理师在答复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客体问题时,通常会从《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整体性”原则出发,强调应该判断整体的权利要求是否构成技术方案。
除了“整体性”这个关键词以外,在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的规定中,还涉及另一个关键词——“技术性”(对权利要求进行技术性说明是答复时解决客体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因此,本文主要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官网中公布的3篇复审成功案例,针对“要解决的问题”、“特征”以及“有益效果”进行技术性说明的角度,提供答复思路。
PART 1
“要解决的问题”的技术性说明
针对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审查员通常会认定其“要解决的问题”为商业方法或算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例:算法的效率低或用户体验差等问题,会被认定为不属于技术问题,故应当对“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技术性说明。
通常,可从“硬件层面”或“资源层面”对“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技术性说明。
· 硬件层面:可从内部性能、对外部对象的控制等方面来定位技术问题。
例:如何提升设备的内部性能,如何提升设备对外部对象的控制等。
· 资源层面:通常可从资源利用率或资源损耗等方面来定位技术问题。
现结合案例1进行说明。
在案例1中,驳回的专利申请属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710702596.3,驳回理由为:
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二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复审请求人在未对权利要求1做修改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缓解交通拥堵的问题,这属于技术问题。
· 复审委合议组下发复审通知书,并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网约车领域,当供需失衡时如何调度管理网约车订单”,这是一种订单服务管理问题,属于商业管理问题,而不是复审请求人认为的“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因此,解决的问题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并陈述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如何合理利用排队资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方框中示出的内容即为新增的特征)如下:
· 合议组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后,认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网约车订单处理方法依托服务器中对订单进行检测和处理,并对等待订单进行排队管理,能够解决计算资源不足和排队资源利用不够合理的问题,这属于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
【小结】
案例1中,复审请求人通过修改将“要解决的问题”定位到资源利用这一层面,实现了对“要解决的问题”的技术性说明,克服了客体问题。
PART 2
特征的技术性说明
我们知道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很容易被审查员认定为纯商业规则或纯数学算法,从而被认定为未解决技术问题。
因此,在答复这类客体问题时,应当在独立权利要求中限定具体技术领域,体现具体应用场景。
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具体应用场景,可通过以下两方面体现:
(1)在算法中加入体现应用场景的技术性特征;
(2)将输出结果作为中间结果,增加具体应用场景特征。
(1)在算法中加入体现应用场景的特征
需注意的是,不仅要在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主题上限定应用场景,也应当在特征方面体现应用场景。
例:对权利要求1中的参数,增加技术性的静态限定。
现结合案例2进行举例说明。
在案例2中,驳回的专利申请属于涉及算法特征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811441043.8;驳回理由为:
该方法是各个领域通用的参数估算方法,其没有应用到具体的技术领域,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形成具有技术意义的技术方案,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二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复审请求人在未对权利要求1做修改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对产品的可靠性进行评估,反映产品寿命的失效时间是这一产品固有的属性,是客观存在的物理量,依据本申请方法估计得到的威布尔分布参数能使其产品可靠度更接近真实值即得到更符合自然规律的结果,这不是单纯的数学效果,而是技术效果。
此外,请求人还列举了7个已授权专利来佐证该申请属于技术方案。
·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明确了估计方法中各步骤处理的数据均为样本产品的样本数据,体现出估计算法与产品样本信息处理密切相关。
该解决方案所要解决的是如何获得准确的威布尔分布参数置信区间以更精确的描述产品可靠性的问题,属于技术问题,该方案输入数据是样本产品的失效时间,输出数据是所述样本产品的威布尔分布参数的置信区间,输入数据到输出数据之间的关联体现的是自然规律,因此利用了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的产品估计可靠度更接近真实值的技术效果。
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小结】
a、案例2中对算法中的样本数据限定为“样本产品的样本数据”,为该算法赋予了“对产品的可靠性进行评估”的应用场景,从而避免了客体问题;
b、此外,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列举了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主题相同的7个已授权专利,来佐证本申请属于技术方案,是一种可借鉴的答复方式。
(2)将输出结果作为中间结果,增加具体应用场景特征。
输出结果通常可以包括输出的参数或者训练得到的模型。
因此,可以将输出的参数作为输入,以进行具体应用场景下的技术处理,也可以将待处理数据输入已训练得到的模型中,来解决具体场景下的技术问题。
现结合案例3进行举例说明。
在案例3中,驳回的专利申请属于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510046647.2;驳回理由为:
不满足专利法第二条二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复审请求人在对权利要求1做了修改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方框中示出的内容即为新增的特征)如下:
· 复审委合议组认为:该方案属于订单派送领域,其要解决的是如何均衡地向订单接收方推送订单的技术问题,能够实现提高车辆资源利用率这一技术效果。
因此,该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
【小结】
案例3通过将原始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输出参数“订单接收范围”作为中间结果,基于该中间结果增加订单推送的特征,从而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限定在订单派送这一具体技术领域中,解决了所存在的客体问题。
PART 3
有益效果的技术性说明
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类的专利申请,通常容易被审查员定位为提高用户体验或者满足业务需求等非技术性效果。
因此,需要对有益效果进行合理的技术性说明。
在答复时,通常可以从硬件层面、资源层面、交互层面等论述有益效果,以增加说服力度。
例:上述案例3就属于将有益效果定位到提升车辆资源利用率,实现了对有益效果的技术性说明。
结 语
针对涉及商业方法或算法的专利申请的客体问题,本文主要从“技术性说明”的角度,为代理师提供一些答复思路。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技术性说明”很大程度上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代理师在撰写这类存在很大客体风险的案件时,应当注意说明书的技术性描述,为后续答复客体问题提供支持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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