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物美,我估计你首先想到的是物美价廉;看到平价,我估计你首先想到的是平价超市,如果这两个词结合起来,“物美平价超市”你觉得会侵权吗?
《商标法》规定了,仅含有本产品通用名、表示产品通用特点的是不能注册商标的,比如优秀、啤酒、好吃就不能单独用于注册商标。
物美平价超市,给人的直观感觉是这并不能用于商标,用于门店也不会存在侵权,然而(2022)最高法民再74号判决书中,最高院却认定“物美平价超市”侵犯了权利人之“物美”商标,这到底是为何,咱一探究竟。
一审被告就使用了“物美平价超市”作为门头,而第3681158号“物美”商标、第22014930号“物美WUMART及图”商标的权利人是一审被告物美公司。
物美公司欲通过(202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358号公证书证明,因“物美WUMART及图”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故“物美”品牌及商标极具知名度,但法院认为这并非本案涉案商标。
物美公司还提供了“物美”二字在百度百科、快懂、搜狗百科、360百科等网络平台的搜索结果,以证明“物美”二字并非通用、固有词汇,而是直接指向物美公司,法院认可之。
但“物美平价”一词,就因为搜索引擎搜能通过“物美”搜到物美公司,还不够让人信服,最高院在判决书中作了进一步阐述,具体如下。
首先“平价超市”属于从事的经营类型,而超市门头的“物美”文字字体较大位置也突出,能够起到指示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
虽然汉语中有成语“物美价廉”的用法,其中“物美”二字具有形容物品质量好的含义,但在现代汉语中,“物美价廉”已形成固有词汇,“物美”并无单独使用的传统,形容物品质量好通常也不以单独使用“物美”的方式进行表达,并且物美公司长期使用“物美”二字,二者之间已形成紧密联系,认定原审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最终推翻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
可能是“物美平价超市”易引歧义,最高院也就判赔了2000元。
商标注册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商标审核的认定标准多少会有点差异,像“物美平价超市”这样的,如果不懂点法还真容易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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