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生活中,股权的流通现象时有发生,很多人面临的问题是,如果发现自己买来的股权有瑕疵,那么是否可以拒绝支付价款呢?
最近有位客户咨询我这样一个问题。他是张先生,因为看好A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未来取得的成就,因此他找到持有A公司10%股权的李先生,想用50万元的价格,从李先生这里购买他所持有的A公司的全部股份,因此二人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先生转让股权之后,张先生再支付50万元的价款。
但是在李先生转让A公司10%的股权之后,张先生发现,李先生所持有的A公司10%的股权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出资,而这一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说明,因此张先生想以李先生转让给自己的股权有瑕疵为理由拒绝交付50万的价款,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何符合的话,张先生是否可以用这笔价款来缴清李先生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这个事情的关键在于张先生如何行使权利。由于张先生在受让A公司的10%股权时,作为转让方的李先生隐瞒了他的股权尚未进行出资,这个重要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企服快车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张先生可以基于李先生的欺诈行为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果张先生想保留其股权,可选择变更合同,可以请求李先生补足出资或者请求减少股权转让款金额,比如将李先生所持有的A公司10%的股权,以1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然后在转让合同中规定,由张先生承担出资补足义务。
当然,张先生还可以选择撤销合同,那么此时他可以拒绝价款并要求李先生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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