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文件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
1.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口径、关于预付卡增值税问题;
3.关于限售股转让的销售额确定问题;
4.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5.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关于调整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提供资料的问题;
6.关于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二、《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关税〔2016〕40号)
根据通知,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1.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
2.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
3.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4.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5.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
6.持续加强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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