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相关公告,该公告中明确表示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一律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据企服快车小编了解,纳税人原来要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与其对应的也有三个代码:
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也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公告里表明,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对于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及使用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这样也减少了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其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也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以及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此改革将税务登记信息整合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减少市场主体在各部门重复报送材料、采集数据,最大限度的实现了信息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减轻负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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