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活动中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的变更是指股东的变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允许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即参与公司设立,成为原始股东;也允许继受取得,即通过转让、继承、公司合并与分立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成为继受股东。
我国《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变更的条文规定,只规定股东持有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根据法律规定股权变更的情形大致有:
(1)股东之间的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不会发生股东的变化,而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时,股东发生变动。
(2)股东向第三人的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时,对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4)行使回购请求权的股权转让
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有关股权转让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回购股权转让的情形规定如下:
①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草栏仪公司存续的。
(5)遗产继承的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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