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外地设立了仓库,无营业执照和银行账号,所有与仓库有关的费用和开支、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该公司负责,公司只是将货物移送到仓库用于存放,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土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见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豆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机关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向其在外地设立的仓库移送货物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不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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