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海注册公司代理服务商的一个客户是一家只做电梯维修保养的企业,没有电梯销售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390号)只是确定何种情况电梯养护应缴纳营业税,但并未说明应按何税目缴纳营业税,请问按照建筑业——修缮”的3%税率还是“服务业”的5%税率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了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玥、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据上述规定,电梯维修保养的公司对建筑物为载体的电梯附属设备修缮,应“建筑业——修缮”3%税率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包括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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