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上海公司注册过程中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港澳居民和台湾农民与大陆公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应填写不同的申请书,分别是《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和《个体工商户(台湾农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还要提供申请人的身份核证文件,根据《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香巷居民申请者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包括: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三种中的任一种);(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专用章确认的身份证明书(身份核证文件)。
澳门居民申请者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包括:
(1)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种中的任一种);(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书(两种中的任一种)。
申请人为台湾农民的,根据《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 247号)规定,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1)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3)台湾农民身份有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还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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