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供快速审查通道。
申请条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优先审查情形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优先审查。
下列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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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BVI
开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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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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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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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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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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