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北京卓一慧众--财产权(经济权利)
NO.1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NO.2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NO.3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NO.4展览权
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NO.5表演权
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NO.6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NO.7广播权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NO.8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NO.9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NO.10改编权
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NO.11翻译权
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NO.12汇编权
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北京卓一慧众--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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