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置会计机构或者未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和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向外界提供。
选择财务公司(代理记账公司)记账时,最重要的是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即必须是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受托办理会计业务)的机构。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为专职人员;
(四)簿记业务内部规范健全。
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二、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
委托会计代理机构代理记账,双方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合同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二)会计信息传递程序和签署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和相应的责任;
(5)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三、委托方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受托记账单位作为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2.应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日常支付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信息;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原始凭证,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更正、补充的,应当及时更正、补充。
(二)受代理记账机构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3.拒绝委托人要求作不适当的会计处理,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4.解释客户提出的与会计处理相关的问题。
四、委托与接收委托记账双方的法律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委托单位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与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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