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税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除高明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
因此,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金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降低1%;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用人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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