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始营业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活动,该纳税年度的实际营业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以实际营业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清算时,清算期间视同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年中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纳和应退的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的最终结算是什么?

所得税的最终结算实际上是去年所得税清算的一个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哪些企业需要结算和支付?

1、谁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经营)。

2.纳税人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无论是在减免税期内,还是在扭亏为盈期内,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实行核定定额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因此,如果企业不是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清算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实际经营期作为纳税年度,在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最终结算,以结清应纳和应退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及时申报清算,可能涉嫌偷税漏税,数额较大的将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