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设立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即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培训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4.软件企业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规定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配件和零配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免税进口货物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免税进口货物目录》的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软件企业人员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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