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山西某县办企业的包工头。该企业加工一种非常稀有的矿石,其出口前景非常可观。但该企业生产设备陈旧,供电经常中断,生产能力严重不足。眼看大好商机就要错过,刘先生不甘心。他来北京寻找投资者为项目融资。
刘先生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投资人要看商业计划书等融资项目的介绍文件。之后,投资人要求刘先生提供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面对这些问题,刘老师很迷茫,不得不向律师求助。
目前有很多像刘老师这样的人在为自己的创业寻找资金,以上问题很多创业者都会遇到。事实上,投融资的过程包含风险,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最好的办法是寻求法律支持。有了法律专家的支持,融资者可以避免走错路,浪费金钱。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刘老师的身份是县办企业的包工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的代表作用值得怀疑。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作为企业的承包方,只有承包经营权,无权处理企业的投融资等重大事项。既然企业是县里办的,很可能是国企。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决定还是由股东决定,也就是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
也就是说,未经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刘先生无权与投资者达成任何投融资协议。即使达成协议,协议的效力也需要事后得到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刘先生要找的投资者是一家外国投资公司在北京的代表处。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处不得从事与其经营相关的任何经营活动。因此,代表处无权与刘先生签订任何投融资合同。
此外,根据我国的法律,一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资公司或代表处在没有对投资项目和融资方资质进行详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轻易同意签订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方支付保证金或其他各种费用。融资方要认真考察核实融资方的情况,防止被骗。第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在中国目前的政策环境下,很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进入的。第四,融资方式的选择。
融资方式有多种选择,如债务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在双方权利义务分配上有很大差异,对企业经营有很大影响。第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
比如债务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都需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如果投资者投入资金或其他资产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需要重点关注股权比例、分红比例和时间等。相对而言,投资者更关心投资回报。第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
刘老师需要提供的文件是商业计划书。以上三份文件名称不同,内容相似,都包括了融资项目的各个方面的介绍。
这些文件的书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者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
同时,文书的书写需要法律依据。例如,项目的环保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否则,如果项目环保措施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被环保部门责令禁止继续运行,损失无法估量。第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在全面了解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相关法律情况的基础上,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第八,股权安排。
股权安排是投资者和融资者就项目达成协议后,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进行权利分配的博弈。由于法律没有非常有效的救济措施,在公司治理中,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仔细细致的股权安排,是融资者和投资者需要慎重考虑的事情。以上八个方面是投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当然,也可能存在其他法律风险,比如资金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到位,担保形式的选择等。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