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申请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这一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优先权必须符合下有关条件。
享有优先权需要满足以下8个条件:
1、申请人对于外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首次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首次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对于本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否则,均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2、优先权期限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后一申请应当自在先首次申请的申请日12个月内提交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后一申请应当自在先首次外国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
3、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应当是首次申请。
4、对于外国优先权,作为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在先首次申请应当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对于申请人,应当是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
5、在后申请中要求享受优先权的主体应当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首次申请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作了记载,即在后申请与在先首次申请主题相同。
6、提出在后申请的同时应当声明要求优先权。对于外国优先权,还应在三个月内提交在先首次申请文件副本,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首次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首次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首次申请文件副本对于本国优先权,只要在请求书中写明了在先首次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首次申请文件副本。
7、在缴纳在后申请的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即自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8、对于本国优先权,如果在先首次申请的主题已被授予专利权,则不能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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