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与合议审查两大部分,今天主要跟大家介绍下无效宣告程序的形式审查部分。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仅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放弃(自申请之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二、专利无效 宣告请求人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 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
3. 针对自身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提出的请求除外。
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1. 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若未明确,则需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若期满未补正,则请求视为未提出。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受理,只能缩小无效范围,而无法扩大或变更。
2.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细则第65条第 2 款规定的理由,并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 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在先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已作出审查决定的,不再予以受理和审理,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是因时限等原因而未被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的除外。
4. 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若已提交证据,则应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四、文件形式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若不符合规定格式,则应在指定期限 内补正;若期满未补正或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则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五、费用
自提出无效请求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六、委托手续
1. 若当事人在无效程序中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应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2. 若委托权限已表明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则其委托手续或解除、辞去委托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且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 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则双方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若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则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若为同一日委托,则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4. 对于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按规定委托的请求人,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5. 若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则应书面指定一个为收件人;若未指定,则以无效程序中委托的为收件人;若委托有多个,则署名在先的为收件人;若同日分别委托且署名无先后的,则应在指定期限内指定,否则视为未委托。
6.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受当庭转送的文件。
7. 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3)代理人代为和解;
(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书。
以上便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形式审查所包括的主要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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