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或称产品的外部立体表现形式;“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零部件为达到一定的技术功能或效果而形成的有机结合或联结。产品的构造可以是直接从外部能够观察到的,也可以是剖开后才能发现的内部构造。产品形状、构造的结合,也可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既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具有抵触申请。
新颖性的判断较为简单:只要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完全公开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便丧失新颖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创造性的判断更为复杂,需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较强的检索技巧,这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不过实用新型专利在审查时不进行创造性审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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