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可以吗?对于不少的单位来说,企业名子就好像是企业的名片一样,在经营的各个方面,都是企业最直接、最具有代表性的象征。
相对于只能得到等级性区域内保护的企业名称来说,商标权能受到的保护范围就广很多,能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
哇,既然将企业名称融入商标当中好处多多,大家应该都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了吧,赶紧注册几个商标岂不妙哉?下面我们就跟随企服快车未来小编来一起了解一下商标注册的具体情况。
然后,问题来了!
可以直接将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吗?注册的话,如何注?直接用完整的企业名称最省事?加上企业的LOGO会不会更好?完整企业名称太长不美观不易识记,用简称可不可以?某某集团看起来很霸气,我也来说自己是集团行么?
来来来,面对以上一系列问题,大家可以搬好凳子、带上瓜子,小编来为大家一一解答啦~
小编会以一个典型的商标为例,转化多种情况为大家慢慢道来:
“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申请了的第19875988号“”商标,该商标有图、有文字,文字中还包含了“新疆”等地名,内容丰富,还挺有设计感,啥都有了,好像很行的感觉啊!
然而!!!该商标最终被以“商标含有县级以上企业名称”(即《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地名条款)为由被驳回!
为何会这样???难道是因为包含了“新疆”?作为一个新疆企业,为什么不能注册包含“新疆”字样的商标?好想要在商标中告诉大家我来自“新疆”!怎么办?
果然,商标注册是没有那么简单滴,特别是在在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后,对于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问题作出了更加细化的调整,研究透有关规定才是正理啊~
而小编又开动了自己强大的搜索引擎,找到了除了《商标法》和《商标审查标准》之外的北京高院与商评委《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之后小编更是在全国各地参与了多场由官方举行的培训、讲座,终于为大家扒到了来自商标局和商评委对待这些问题的基本处理规则啦!就是以下四点:
1、有显著性图形+完整企业名称,可正常审查;
2、有显著性图形+不完整企业名称,视情况用地名或误认驳回;
3、仅有不完整企业名称,视情况用地名或误认驳回;
4、仅有企业名称全称,用缺乏显著性驳回
除了上述四点以外,《商标审查标准》还提出了一条例外规定:“商标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因此,即使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全称有所区别,也就是例如“不完整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某些字眼与完整企业名称不一致”等情况,如果不包含县级以上地名,也不会导致误认,就可以在排除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下,获准注册。
此处应有掌声!!!!!!!!
现在再回过头看我们的“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如果它将原本的商标变换形式提交申请,会有什么命运呢?
总结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大家想要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直接将企业全称一字不落地注册为纯文字商标,肯定是行不通的;但若是企业全称加上显著性图形,就可以被正常审查啦;如果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采用的是不完整的企业名称,那就要注意这个不完整企业名称是不是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如果含有地名文字,会被地名条款所驳回哦,如果并不含地名文字也不会导致误认,建议企业最好要在文字的基础上加上显著性的图形部分,降低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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