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3号(简称3号公告),对现行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3号公告主要在两个层面对原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一是全面修改了3张申报明细表;
二是对《企业基础信息表》以及个别申报明细表的个别栏次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一、3张申报明细表的修订情况
(一)全面修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按照该政策在季度申报表的填报思路,重新设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增加了行次,承担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申报备案及减免税核算功能.修改后,便于纳税人申报,同时优化减免税核算工作.
(二)修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在原表基础上,增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行次,并进一步完善了填报说明.
(三)进一步优化《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2015年4季度起的减半扩围政策,从技术上解决年度中间调整所得税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行次并修改细化了填报规则.同时设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简化年所得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同时享受10%、20%两档税率的计算问题,方便纳税人查询使用,减少填报错误.
2、解决新优惠政策的填报问题.增加相应行次,满足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材料、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填报减免税.
3、对部分减免税项目进行细分,提升减免税核算质量.进一步细化集成电路企业、促进就业、地震灾区三类优惠政策填报行次,方便纳税人准确申报,满足减免税核算需要.
4、进一步优化行次顺序和减免税归类,优化报表质量.对经济特区、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组成一类,要求同步填写高新技术企业附表,增强表间逻辑关系的牵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调整需要,将文化支撑领域政策优惠情况并入高新技术企业相应行次,便于操作;按照特殊专项(救灾、就业)优惠、行业优惠、区域优惠的顺序将优惠政策顺序进行了调整.此外,申报表预留了部分"其他"行次,增强报表的兼容功能.
二、个别报表项目和填报说明的修改
(一)修改《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个别项目,调整原"建筑业"归类问题;将原"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表述为"限制或禁止行业",与季度申报表和大部分小微企业的理解保持一致,便于判断、定位以前年度"小型微利企业".
(二)为便于纳税人享受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技术使用权的优惠政策,对《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说明作了细微改动.
(三)为落实《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强国税、地税征管信息互通,落实即将实施的《慈善法》,防范金融风险,掌握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等报表原来由发生纳税调整和享受高新技术优惠的企业填报,改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准备金业务,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亏损年度不享受优惠的,也需填报上述报表.
本次修订申报表有利于纳税人准确填报、降低纳税风险.其一,本公告仅对原申报表进行部分调整修订,未增加新报表,未增加填报负担.其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表参考季度申报填报模式,便于纳税人"用同一思维填写同一类报表",提高填报准确性.其三,增加相关报表行次,满足新税收政策的需要,未增加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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