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请问我公司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回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文件《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实行车改后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支出由于所处时间不同,在企业所得税前处理的方法也会不同。
旧法下作为工资总额列支
如果是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员工报销的燃油费支出,应作为工资总额列支。
企便函〔2009〕33号文件明确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来执行。
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该政策,我们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判断,在原所得税法情况下由于企业计税工资要受月人均1600元的限制,当时企业员工人均月工资普遍超过1600元,因此在实际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企业实行车改后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基本上会因为超过限额,而被作为工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回来补税,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扣除减免。
例如,2007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全年发放2000×12×100÷10000=240(万元),人均月报销燃油费200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万元),当年工资总额为264万元,工资允许税前扣除限额1600×12×100÷10000=192(万元),在申报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可以看出企业给予报销的24万元燃油费都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了所得税。
理论上,如果企业人均月工资1400元,人均月报销燃油费200元,那么企业给予报销的24万元燃油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完全扣除,这种低收入情况可能与现实并不符合(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
新法下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如果是在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发生的员工报销的燃油费支出,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文件明确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来执行,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较笼统地归类为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并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而未明确“交通补贴”的具体内容。
那么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围有哪些呢?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这对于福利费使用不足的企业而言显然是利好,只要企业实际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而且按规定用途使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政策显得更加合理。
例如,2009年某企业当年有员工100人,人均月工资2000元,全年工资总额2000×12×100÷10000=240(万元),人均月报销燃油费200元,全年发放200×12×100÷10000=24(万元),当年已支出职工福利费8万元,全年职工福利费合计32万元<福利费扣除限额240×14%=33.6(万元),可以全部扣除。
当然了,如果企业当年支出职工福利费已经较大了如发生15万元了,那当年的职工福利费就达到39万元,超标的39-33.6=5.4(万元)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需要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了。
提醒注意的是,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国税函〔2009〕3号文件还明确,相关政策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即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实施。
纳税人应当关注该文件与企业已经执行完毕的2008年度财务账目处理的差异,及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从而确保所得税申报缴纳的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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