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查询手续: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持企业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查询范围:
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档案可在本中心查询。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2.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市局注册企业的改制登记),已在市局登记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股份有限公司;
4.企业集团;
5.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6.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
7、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10、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12、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查询人查询档案前应先登陆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确定需查询企业的管辖区县,在各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档案到企业所属工商分局进行查询。
三、注意事项:
(一)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
(二)本台只收现金,不收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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