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有何变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明确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原来分别到工商、质检、税务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对应的有三个代码:
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来需要办理的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营业执照,三个代码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此次修订正是顺应改革要求,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起来。
公告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分别作出了赋码规定。
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使用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等为有效身份证明的临时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L”+“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L”+“身份证件号码”组成。
公告明确,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仍然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前已设立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
这样减少了对已登记纳税人的影响和负担,保证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将税务登记信息整合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有利于全面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市场主体在各部门重复报送材料,重复数据采集,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减轻负担,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新动力。
为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在税务系统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业务培训,做好系统支持,优化纳税服务,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改革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和落实,国庆长假期间工作不间断,确保了改革措施及时落地。
三证合一后如何变更税号
因变更“三证合一”造成税号的变化,从而影响涉税业务的办理,请认真阅读以下条款,并已办理完成相关的手续才可变更税号,特此告知。
一、已完成征期报税、申报并已缴纳税款(如果本月已开具发票也可以变更税号)。
二、如果已签订三方协议,需到导税台领取终止三方协议及新三方协议;到国税三方协议窗口查询并确认终止三方协议;到开户行终止三方协议并签订新三方协议。
三、未开具发票作废并确认已报送;
四、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号需要携带如下资料:
1、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公章;法人章;
3、已终止的三方协议及签订的新三方协议。
在窗口变更完税号后,提示您还要办理如下手续:
1.到税控管理窗口更新税控设备;
2.及时更新一证通或CA证书;
3.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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