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居民企业设立在境外的100%控股企业,当地纳税年度终了后利润未进行分配,是否仍需将不作分配的利润额并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在具体操作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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