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呈现多元化,且其设立、消亡、重整等多种形式的更替更加复杂多变。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在此类案件的代理过程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实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本文拟从企业被吊销后的诉讼地位、民事责任等方面试作探讨,以供同行参考。
企业法人被吊销是指企业法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下称营业执照)。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民事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通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由行政权授予,同样,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也应当通过行政权授予的消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通过行政权行使,剥夺了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而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组织”,当企业法人被剥夺经营权时,其盈利的目的不能达到,企业法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自然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人因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其他原因,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其法律后果是,企业法人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从而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
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立即消灭,只是不能从事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其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
从程序上,它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24号函的精神,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准许。
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被注销前,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与企业法人终止不同。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能说明经营活动被停止,并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而企业法人被终止,其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好比一个自然人因某种原因而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样,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只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被限制而已。
企业法人终止好比一个自然人死亡一样,法律主体资格消灭,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也消灭。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核准登记视为企业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程序,公司法人依法经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了民事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资格。
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丧失的也仅是营业资格。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未被注销前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综上,笔者认为,在企业法人被吊销后,只要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其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
企业法人一经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丧失,不能再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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