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歌厅点歌支付的包厢费中包括酒水零食的价款是否需另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六条的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
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因此,歌厅销售的酒水零食也应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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