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上个月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交给客户,忘记在系统里作废了。请问这个月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厦门市国税局办税公开指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经税务机关书面审核后出具。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办理: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 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对应的蓝字发票。
2.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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