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当两个已注册商标之间存在权利冲突时,作为律师或者代理人,往往会通过无效宣告或者是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方式打击对方的权利基础,在对方注册商标被无效或者撤销后再向法院提起后续的民事侵权诉讼。当然,在针对双方商标均为非驰名商标时,这种建议是可取的。
实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审判,司法早有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模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所以,当在先已注册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之间存在权冲突的情形时。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禁止侵权标识的使用,不必要先走非诉程序。这也体现了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和范围高于一般注册商标,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相符合。
同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总之,商标成功注册后并非只要规范使用就绝对没有侵权的风险。针对那些基于复制、模仿、翻译驰名商标的恶意侥幸获准注册后进行使用的商标,法律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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