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商标只要注册成功就万事大吉了,其实不然,商标注册成功后,也有可能会无效!要注意了,到期不续展、违反《商标法》被申请无效宣告、成为通用名称、连续三年不使用等均有可能导致您的商标无效!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个常见问题。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条规定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打击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撤三,但申请撤三也是需要耗费一定时间与金钱的,一般人都不会无缘无故去申请撤销别人的商标。
那什么情况下最有可能被申请撤三?第一是竞争对手想要打击您,商标撤三就成为他们的一种打击手段;第二是当其他人想要注册与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也可能会对您的商标申请撤三。
当您的商标被申请撤三时,商标局受理后即会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答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有些客户可能会疑惑,为什么我明明使用了商标,最终商标还是被撤销了?这是因为您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要求,不能有效证明您在指定期限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有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被申请商标。
那么,该如何提供使用证据呢?
在提供使用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提供的证据必须要符合规定,能证明您使用了被申请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常见的有效使用证据有以下几种:
1、合同类,例如:商标销售合同、经销合同、服务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宣传合同、许可加盟合同、包装设计合同、包装采购合同等;
2、照片类,例如:使用题述商标的商品包装、店铺招牌、内部照片、广告照片、等;
3、广告、媒体报道类,例如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和报道、宣传册、户外海报、展览会展示照片等;
4、其他文书类:如发票、出货单、货运单、收据、检验证明、维修证明、安装单、传真等。
第二,必须要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了该商标。
例如,被申请商标核定的商品项目为第9类的“报警器;电子防盗装置;灭火设备;视频显示屏”等,而您提供在第29类的“鸡蛋、食用油”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那毫无疑问是无效的证据。
第三,提供的证据要符合指定期间“三年”的时间要求。
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中的指定期间“三年”是从他人申请撤销的申请日往前推三年,比如说申请人是2020年7月15日申请的撤三,那么您就需要提供2017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这三年之间使用证据。
所以,证据的时间也是很重要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反面不是“连续三年持续使用”,而是“三年里使用过”,所以只需要提供在指定期间使用过被申请商标的证据即可。
提供使用证据看似简单,其实是项很复杂的工作,即使您实际使用了某个商标,但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要求那也是白费功夫。
这时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答辩,代理机构会指导您提供有效的证据,撰写答辩文件以及整理证据提交等,让您省时又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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