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没有实际缴纳的部分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应缴实缴部分2.5 的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提醒:认购的资金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有会计把认购的1000万元算错成了“其他应收款”。
政策基础
参考文献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个细则”及相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变更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录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不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便于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两规”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变更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总额。
二是企业执行“两规”并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大于已盖章的原资金的,增加部分补贴打印。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参考文献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千分之五的税率加盖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其他按每本五元加盖的账簿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