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购物节即将到来。你准备好了吗?趁着这个热度,你看到双十一的福利了吗?说到底,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财税有什么玄机,比如“全打折券”等刺激消费欲望的营销套路?跟邦奇边肖一起来看看吧~
买一赠一,花一样的就能买两 是买一送一还是打五折呢?
“买一送一”模式,也称捆绑销售,简而言之,买一件东西,得到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品或服务。这些方法都是直接赠送的。
1.税务相关问题:
该促销方案实质上是“捆绑销售”业务,旨在将两种或以上商品组合在一起,组合销售,达到一次交易销售更多商品的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送一”等组合方式销售自有产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当按照各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销售总额,确认各商品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属于捆绑销售,可以算是实物折扣。根据相关规定,商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果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则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商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保存促销方案等资料的,可视为免费赠送,按视同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2.案例:
某知名数码电子产品电商,为了刺激消费者消费,增加品牌A的机械键盘销量,搭配热销的B笔记本电脑销售。消费者只要在“双十一”当天购买原价6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就赠送价值299元的机械键盘。假设消费者在活动当天购买了这台笔记本电脑,实际支付了6000元,并收到了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的发票。然后,电子商务公司需要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如下:
电脑分享的销售收入=6000 * 6000/(6000 299)/1.13=5057.69元。
键盘分享的销售收入=6000 * 299/(6000 299)/1.13=252.04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6000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B,笔记本电脑5057.69。
主营业务收入——A键盘252.0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0.27
店铺满了,凑够了就可以减额,相当于一些小东西免费赠送?现实呢?
“满100减10”,“满300减30”等,这些“满减券”促销手段实质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1.税务相关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国〔2010〕56号)和(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折价销售货物,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可以对折价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打折出售商品。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是指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可以按照打折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未注明折扣金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金额。
2.案例
旗舰店李宁在双十一期间做促销活动,收到天猫平台“1000减200”优惠券,买冬装可以抵扣。消费者买了一件原价1200元的羽绒服,用了200元起的优惠券,实际支付了1000元。商户确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在实践中,有两种会计方法:
增值税:
商户发行优惠券时,实际属于商户的预计负债:
借:销售费用33,354优惠券促销200
贷款:预计负债200元
当买家使用优惠券消费时:
借方:应收账款1000元。
估计负债2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61.95(1200/1.1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8.05 (1200/1.13*13%)
如果商家发放的优惠券未使用且过期,注销我们当前的“预计负债”和费用账户:
借:销售费用-200
贷款:预计负债-200
(1)账务处理方法一
商户不确认预计负债的,直接按照买方实际消费时扣除优惠券后的余额确认收入:
借方:应收账款1000(1200-2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884.96(1000/1.1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1000/1.13*13%)
有些小伙伴可能已经发现,两种方法确认的收入和增值税是有区别的。第一种方法最终确认的损益为861.95(1061.95-200),与第二种方法最终确认的损益相差23.01,但计算出的增值税会增加23.01(138.05-115.04)。两种处理方法都是对的。